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毕业生正确择业、就业和创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稳定与发展为大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育、指导、服务、管理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服务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系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检查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招正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奖惩。 (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结合我校实际,及时对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及学生工作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 (四)指导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结合专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工作。 (三)负责就业创业工作调研,拟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拓毕业生就业渠道,组织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活动。 (五)做好就业创业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大赛活动。 (七)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就业网站。 (八)指导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协助教务处做好新专业设置调研论证工作。 (十)组织协调毕业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第九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职责 (一)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系部党政领导负总责。 (二)掌握本系部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毕业生的综合表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三)协助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生源审核、就业报到等有关工作。 (四)按照学校就业创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系部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对毕业生中弱势群体的就业指导,切实提高本系部毕业生的就业率。 (五)根据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系部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六)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 (二)就业工作坚持“三公开”原则,做到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开、就业需求信息公开、就业方案公开。 (三)按照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毕业生。 第十一条 就业手续办理流程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持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 (三)学校招生就业处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用人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六)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党团关系转递手续; (七)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等到用人单位报到。 超过择业期(两年)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仍留在学校的,由学校将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已签订就业协议并列入就业计划但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可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就业计划列入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就业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需学校转寄档案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一个月后到有关部门查收个人档案。未收到档案的毕业生自档案转出三个月内,持本人毕业证到学校查询。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一)统计审核。每年10—12月份,学校招生就业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统计、汇总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二)搜集信息。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搜集社会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网络、就业信息发布栏等途径对外发布。 (三)举办供需见面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举办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毕业生供需洽谈会,组织毕业生参加其他有关的“双向选择”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毕业生。 (四)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开具就业报到证。学校招生就业处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要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要出具符合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批准手续。 (六)就业报到。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及时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查询档案。 (七)调整改签。学校招生就业处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由学生持已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证明、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的使用管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一使用省就业指导中心当年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个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 3.参加“专升本”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 “专升本待录取”字样,否则,在出现纠纷时,按违约处理; 4.考取“专升本”被录取后,应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出具单位退函,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如实准确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的所有内容,并在“毕业生签字”一栏签名; 2.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审核后签字、盖章; 3.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盖章; 4.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送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四)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开具《就业报到证》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五)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国家公务员,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已签定的协议自动终止,不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发放及管理按《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毕业生违约处理 (一)毕业生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就业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提出变更协议的,首先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违约原因等,所在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批。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后,毕业生将本人申请、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原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书面材料、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等报送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毕业生违约,且无法取得用人单位谅解的,按原协议开具就业报到证。 (四)违约的毕业生须向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九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出色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五)曾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之一者。 第二十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 第二十一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社会公德,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曾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无违纪律处分。 (五)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的比例或名额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完成评选。 (二)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辅导员具体负责。辅导员和班委会依据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或QQ群)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个人材料报系部审查。 (三)经系部审查并在系部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签字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五章 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 (一)对毕业生进行艰苦创业思想教育,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非公有制单位、中小型企业工作,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不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创业座谈会,了解毕业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 (四)各系部要切实开展符合专业特色和学生个性特点的就业创业思想教育,从低年级开始帮助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设计,提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指导课 (一)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二)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总体负责教材选定、教师选聘、授课检查等工作。 (三)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要充分认识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的必要性,积极给予配合。 (四)就业创业指导课按必修课进行设置,纳入教学计划,并结合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章 校园就业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一)学校招生就业处在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工作方案。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布有关信息,用人单位需将参会申请、相关凭证、用人计划等通过电话、传真或书面的形式提交学校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招聘,按学校要求统一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条幅等。 (四)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一)鼓励各系部结合本专业特点,组织形式多样的小型专场招聘会。 (二)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在组织招聘会时,要提前一周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方案。 (三)各系部招聘会的场所、用人单位的接待服务等有关事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招聘会期间,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专人到现场,加强招聘会的组织协调。 (四)招聘会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