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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8-10-31 10:14:24  发布人:就业处  浏览量: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


 

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

 

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

 

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

 

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

 

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

 

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

 

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

 

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

 

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

 

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

 

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规

 

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 50%,并配合经办

 

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 年 7 月 18 日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t 20140724_1117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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